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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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对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财产的拍卖所得依法予以处置的决定文书。
  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财产予以拍卖,对拍卖所得款项依法处置,通知纳税人办理补税(退款),领取完税凭证手续的税务执行决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和滞纳金。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而不缴纳,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在其保质期内先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上述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不停止执行。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交由商业企业市场价格收购。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应随附由拍卖单位和拍卖经手人签字盖章的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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