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对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财产的拍卖所得依法予以处置的决定文书。
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是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财产予以拍卖,对拍卖所得款项依法处置,通知纳税人办理补税(退款),领取完税凭证手续的税务执行决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和滞纳金。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而不缴纳,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对扣押的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税务机关可以在其保质期内先行拍卖,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上述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可以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也可以在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和诉讼期间,强制执行措施不停止执行。
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交由商业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应随附由拍卖单位和拍卖经手人签字盖章的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