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田制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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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西晋政府实行对自耕农征收赋的税收制度。
  曹魏时期推行的大规模屯田制度在魏末逐渐被破坏以后,公元264年,司马昭决定“罢屯田官,以均劳役”,把大量的屯田客和电四士卒转化为自耕农。
  晋武帝太康元年(公元280年),规定了课田制度:男子1人有权占田70亩,女子30亩。
  这是应种上地的限额,不是实际授予的土地数额。
  占田之中,了男(16-60岁)有50亩、丁女有20亩、次丁男(13-15岁、61-65岁)有25亩要课税,称为课四,每亩课田收税谷8升。
  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额征收。
  西晋政府通过课四,一方面征收了赋税;另一方面意在达到“寓劝于课”,通过征收实物的种类与数量,达到劝她农民种田的目的。
  经济史学界对课田制的认识,长期存在是劳役地租还是实物地租、是田制还是税制的不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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