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田制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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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商周时期的田制。
  基本特点是实际耕作者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土地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定期平均分配
  当时上地为国家公有,周王把土地和农奴分封给诸侯,诸侯再把封区内的土地和农奴分赐给自己的卿大夫,以至于士。
  男子成年受田,老、死还田,不准买卖。
  井田的疆理,一般每一方块为100亩(约合今31亩多),作为一个耕作单位,称为一田。
  纵横相连的9回合为二井,面积约为1平方公里。
  中间的一田为公田,驱使农奴无偿地助耕,全部收获均缴给统治者;其余8因为私田,分配给一家一户的农奴耕种,收获归农奴所有。
  关于井田制的性质,学术界有不同意见;(二)村杜的土地制度;(2)保留原始村社的残迹,但居民已成为被奴役压榨的集体奴隶;(3)奴隶社会里上级奴隶主‘赏赐给下级奴隶主的计禄单位和奴隶主权取奴隶劳动的计算单位;(4)领主经济下的封建份地制度;(5)井田制在不同历史阶段反映不同的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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