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田制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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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北魏至唐中叶封建政府推行的土地分配制度。
  西晋末年,中国北方在长期战乱之后,户口迁徙,土地荒芜,国家赋税收入受到严重影响。
  为保证国家赋税来源,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颁布均田制并开始执行。
  主要规定:
  (1)男子15岁以上,授种票谷的露田40亩,妇人20亩。
  奴婢同样授田。
  耕牛1头授田叨亩,限4头牛。
  授田视轮休需要加倍或再加倍。
  授田不准买卖,年老或身死还田,奴婢和牛的授田随奴婢和牛的有无而还授。
  (2)男子授桑田20亩。
  桑田世业,不必还给国家,可传给子孙,可卖其多余的,也可买其不足20亩的部分。
  产麻地男子授麻田10亩,妇人50亩,年老及身死后还田。
  受日以后,百姓不得随意迁徙。
  贵族和官僚可以通过奴婢和耕牛另外获得土地。
  地方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数额不等的职分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各6顷,不准买卖,离职时交于继任者。
  北齐、北周、隋、唐都沿用均田制,具体办法有所变更。
  北齐男子18岁开始授田。
  唐代女子不授田,男子授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狭乡减半。
  永业田、口分田均不得买卖,但迁徙和身死无力营葬者可卖永业田,从狭乡迁往宽乡者可出卖口分田。
  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使农民摆脱豪强大族的控制成为国家编户齐民,保证了国家的赋税收人。
  唐中叶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实行的基础--土地国有被破坏。
  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实行两税法,均田制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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