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的本意是自愿的献纳。
原始社会晚期,氏族成员出于爱戴之情,自愿地将一些产品贡纳给首领。
进人阶级社会之后,贡演变为强制性征收,成为赋税一的早期形式。
中国历史上叫做贡的征纳方式有两种。
二者既有共性,也有区别。
一种是诸侯、臣属对君主的贡纳。
始见于《尚书·禹贡》孔安国序:“禹别九州,随山浚川,任土作贡”。
任上作贡,即根据某一地方的出产,规定贡纳项目。
这种贡自春秋起,迄于明清,一直沿用。
另一种是《孟子外书中讲的“夏后氏五十而贡”。
这是孟子根据当时可见的材料,对传说中的夏代四租征收方式的记述。
据说是一种根据若干年产量的平均数,征收1/10的定额农业税。
夏代是否有这种农业税计算方式,目前尚存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