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舶课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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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指对进行海上贸易的中外船只,均称市舶。
  到明朝则专指在中国近海停舶之外国商船,把中国居民载土产运往海外贸易的商船称商舶。
  明朝实行贡舶制度,即海外来华贸易,必须先向朝廷进贡,否则,不准进行贸易。
  其市舶原则,既无财政目的,又无互通货贿的意义,唯以通好、怀柔为原则。
  因此,明朝对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货物,不征市舶课,有时官府对海舶带来的货物实行抽分,然后,从优偿给其值,实际是高价收买。
  对于贡品,国家也高于原价给其值。
  国内商船一般严禁出海。
  明万历二年(公元1574年)巡抚刘尧海以船税充饷,“岁以六千两为额”。
  征税原则有水饷、陆饷、加增饷之分。
  所谓水饷,即以船的广狭为准,饷出于商船;所谓陆饷,即以货之多寡计值征饷;所谓加增饷,即去吕宋岛(今菲律宾)的商船返回时因其携带的商品甚少,除征不多的水饷、陆饷外,加征150两,称加增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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