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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渔课”。 中国旧时历代政府对渔业所征的税。 汉武帝时曾收渔税,称海租,后停征。 东汉设立水官收渔税。 南朝时,就渔塘、渔池征税。 五代时,长江中下游和沿海浙、闽、粤各地都对渔塘征课。 宋朝淳化元年(公元990年)改对渔的交易收税。 元明在全国各地设河泊所,向渔民课税,以湖广为最多,岁有定额,负担很重,渔民相率逃亡,于是把渔税摊征于民田。 清沿明制,将江、浙、赣等省渔课并入地了征收。 沿海各地除渔课外,还有渔船税。 国民党政府曾于1928年征收江、浙两省渔税,1931年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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