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三大徭役之一。
因按户等人丁编排,均输徭役,故称“均徭”。
明初,徭役包括里甲、正役和杂役。
杂役是供地方官府役使的差役,由里按户等派遣。
后因里长徇私作弊,徭役负担不均。
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按佥金事夏时在江西创行均徭法,将经常性差役从杂役中划出,成为一种徭役制度,明弘治时在全国推行。
凡省、府、州、县衙门的杂色差役以及杂项劳役的折价,都属均徭。
弘治、正德年间,除亲自服役者外,一部分均徭折成银两缴纳,前者叫力差,后者叫银差。
后来,也有力差折银者。
明代中期,因朝政腐败,官吏里胥因缘为奸,均摇遭到破坏。
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行一条鞭法,均徭并入田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