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赋预征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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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唐代以后历代政府对田赋的提前征收。
  唐代宗大历元年(公元766年),以国用急需为理由,没有等秋粮成熟,就向民间田亩征收附加税,按青苗地每亩税钱15,又征地头钱每亩20,通称青苗钱,这是田赋预征的开始。
  宋、明两代南宋高宗绍兴五年(公元1135年)在江浙一带预借来年夏税绸绢之丰。
  明宪宗成化(公元1465-1487年)以后,向山西、陕西、河南等地预征田赋。
  清至民国时期,预征次数多,且时间更长。
  清政府在太平军统治区收不到田赋,改向其他省份预征。
  北洋政府时期,各地军阀在所管辖区域内,按照户口和资产,把民户分等级,确定预征数额,责令地方团、保限日勒缴。
  旧军阀垮台,新军阀上台后又重新开始预征。
  田赋预征成为各地军阀的重要财源。
  如四川梓桐县,在1926年已被地方军阀预征到1957年,预征达30年以上。
  国民党政府时期,四川乐至县在1934年8月奉令开征1978年的税粮。
  如此横征暴敛,使农民不堪重负,农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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