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和统一全国税政、税务的指导性法规和具体方案。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是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40条“国家税收政策,应以保障革命战争的供给,照顾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及国家建设需要为原则,简化税制,实行合理负担”的政策精神,于1949年11月,经首届全国税务会议拟制,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1月发布的,对新中国的税收政策、税收制度和税务机构建立的原则等重大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共有12条,主要内容是:(1)必须加强税务工作,建立统一的税收制度。
(2)历次革命战争中,农民负担远超过工商业者的负担。
为使负担公平合理。
应依据合理负担的原则,适当平衡城乡负担。
(3)全国各地所实行的税政、税种、税目和税率极不一致,应迅速加以整理,在短期内逐步实施,达到全国税政的统一。
(4)除农业税外,全国统一征收14种中央税和地方税,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坐商、行商、摊贩的营业课税及所得课税)、盐税、印花税、利息所得税、特种消费行为税、使用牌照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交易税、关税、遗产税和薪给报酬所得税。
(5)各级政府的税收立法权限:凡有关全国性的税收条例和法令,均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统一制定颁布实施;凡有关全国性之税收条例的施行细则,由中央税务机关统-制定,经财政部批准施行。
各区税务管理局应根据中央颁布的税法章则精神制定稽征办法,经大行政区财政部批准施行。
凡有关地方性税收的立法属于县范围者,由县人民政府拟议报请省人民政府核转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批准并报中央备案;其属于省(市)范围者。
由省(市)人民政府拟议报请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管委员会核转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
(6)税务机关的任务和职权是:各级税收领导机关应注重城市税收,并注意税收时间季节及现金的按时归库,保证支付,稳定金融。
(7)纳税是人民的光荣义务,应树立遵章纳税的爱国观念;税务工作者应密切联系群众,保持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
(8)公营企业、合作社应当一律照章纳税。
(9)外侨及其所经营的企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照章纳税。
(10)对违犯税法税政的案件,应依章、依法惩处,进行教育,严禁滥行处罚和没收。
(11)全国各级税务机构受上级局与同级政府的双重领导,税务局长应参加同级政府的政务会议。
(12)税务机构内部工作条例: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执行税款报解制度按期解库,凡没有银行的地区应实行金库制,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应建立会计、票照、报解、稽查、奖惩、会议、学习等项制度;必须建立统计制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其重点是工商业情况、税收负担的轻重和税收政策对经济的影响等。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的发布与实施,统一了全国税政,为建立新中国的税收制度和强有力的税务机构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