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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存款利息以及其他证券的利息收入所得征收的税。 1950年1月31日政务院公布的《全国税收实施要则》中包括存款利息所得税。 据此,财政部制定了《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草案)》,并于1950年4月2日起施行。 后经两届全国税务会议讨论修改,政务院于1950年12月19日公布了《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 这个条例规定此税的课税对象是存款利息所得;公债、公司债以及其他证券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业户垫款利息所得。 税率为比例税率,1959年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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