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纱统销税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统销棉纱实行从价计征的一种税。当时,为了促进棉纱生产,保证人民生活需要,防止私商投机囤积纱布、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以平衡财政收支和稳定金融物价,政务院财经委员会于1951年1月制定了《关于统销棉纱的规定》,一切公私纱厂的棉纱均由国营花纱布公司统购和分配销售。同年4月,财政部公布了《棉纱统销税征收办法》 和 《棉纱棉布存货补税办法》,规定棉纱统销税以国营中国花纱布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为纳税人,在出售或第一次调拨棉纱时,依据统一牌价和6%的税率缴纳税款。1953年修正税制时,将其并入了商品流通税。
以国家统购统销的棉纱为征税对象、按统销牌价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在经济日益恢复、金融物价趋于稳定、财政收支逐步好转之际,爆发了美国侵略朝鲜的战争。投机商为获取暴利,大量囤积关系国计民生的棉纱等重要物资,致使市场物价上涨。国家为了加强对国计民生重要物资的计划管理,巩固经济形势,稳定物价,平衡财政收支,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1951年1月发布了《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为配合国家实行统购统销政策,财政部于1951年4月1日公布了《棉纱统销税征收办法》,在全国范围内施行。棉纱统销税一律由中国花纱布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于出售或第一次调拨时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对附设织布车间的纱厂于棉纱移送织布车间时纳税。棉纱统销税的税率为6%,按当地国营花纱布公司的牌价计算征收。各地花纱布公司应逐日统计销纱数量,每5日向当地金库缴税一次。
国家对棉纱实行统销之后,在流通领域由国家统一经营,并负责缴纳棉纱统销税。棉纱统销税课税对象单一、税源集中、易于征收管理,对开辟财源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有重要意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棉纱统销税从1951年4月1日开征至年底,连同存货补税共征收税款13492亿多元(旧币),1952年全年征收17000亿元(旧币),分别占当年全国工商税收的3.1%和2.9%,对平衡财政收入,稳定物价,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棉纱统销税从1953年1月1日起停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