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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前期的国境税,即所谓后世的海关税。 康熙二十八年(公元1689年),政府颁行海关征收则例,分衣物、食物、用物、杂物4类进行课税。 海关税征名目很多,其中,按税则征收的主要有货税和船钞两部分。 货税又按货物的精粗从量计征,或者折成从价计征的货物进出口正税。 法定的税率很低,进口税率为4%;出口税率为1.6%;有些进口税甚至低至“每两不过二分,为百中取二”。 船钞是按照商船的大小征收的,它类似于近代的船舶吨税,甚至可以说是最早的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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