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司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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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旧时各口岸主管海关税务官员的职称。
  始于清咸丰四年(公元1854年)。
  咸丰三年,帝国主义乘小刀会起义之机,篡夺上海海关行政权。
  1854年6月,英、美、法三国领事强迫清政府海关官员吴健彰订立关于上海海关协定九款,并由三国各派一人为税务司,于1854年7月组织海关税务管理委员会。
  1858年签订的《天津条约》附约《中英通商章程》第十条,有“任凭总理大臣邀请英人帮办税务”及“议明各口划一办理”等规定。
  其后,英国为了独揽中国海关大权,于1859年9月迫使清政府撤消了上海海关美、法籍税务司,并委任英人李泰国任总税务司,统管全国海关。
  1861年总理衙门又加委李泰国为中国总税务司署。
  1863年,赫德继李泰国任总税务司署,并将总税务司署迁北京,订定通商各口均用外国人帮办税务章程二十七条,正式规定各关税务司及外国帮办人员均由总税务司募请调派。
  中日甲午战争后,英国为避免别国凯觎总税务司职位,在1898年的中英换文中,英国迫使总理衙门同意,只要英国对华贸易超过他国,总税务司一职就应由英人担任。
  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后,为支付庚子赔款,关税余额不敷担保,又将位于通商口岸50里内的常关也划归税务司管理。
  税务司职责原为帮办税务。
  各地海关机构形式上也是由中国政府任命的海关监督与总税务司任命的外籍税务司共同管理,实际上,各关监督对税务多无权过问,只有税务司才是海关的真正主管。
  自此以后的几十年间,总税务司一职始终为帝国主义分子把持,操纵了中国海关管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中国自己掌握了海关,取消了税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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