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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旧时政府发给当铺准许营业的执照。 清雍政六年(公元1728年),规定各省开设典当都须请领当帖,按年纳税,无力营业的,交帖免税。 当帖由各省布政司盖印交各州县转发。 后因筹饷,各地又强迫当铺领帖,另缴帖捐。 辛亥革命后,各省仍发当帖,有效期分5年、10年不等,帖捐也不一律,有的高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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