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税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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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旧时历代政府对酒的生产、销售征收的税。
  中国酿酒历史至今已有四五千年,因酿酒耗费粮食,在农业产量不高的古代,酒的生产受到限制。
  西汉武帝时,行“榷酒酤”,由国家经营。
  昭帝时改专卖为征税。
  以后各代实行征税制,也有朝代禁酒。
  隋开皇三年至唐肃宗时期(公元583~761年),一百多年无酒税;广德二年(公元764年),以财政匾乏,诏令全国卖酒户按月缴纳酒税;贞元二年(公元786年)对地方设店卖酒者,斗酒纳税150钱,税率达50%;宋代在三京之地行麯起专卖在城市实行官酿官卖,在县镇乡间对民户自酿自用者官府征税,酒课之外又征附加,制度弊坏。
  元代征税与专卖不定。
  明初禁酒,后开酒禁,税入留给地方备用。
  清初除边境及高寒地区外实行禁酒,后改征酒税。
  北洋政府对酒征税,但各省办法各异,税率也不统一,一般从量计征。
  国民政府时将烟酒列为公卖,划定地区,招商包征,形成垄断。
  1933年以后,将洋酒纳入统税,土酒改办定额酒。
  但不管怎样改变,酒税收入在历代财政收入中,均不占重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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