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税法规定或直接由税务机关委托某些单位或个人代为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
它主要是针对税源较为分散,难以派出专人进行管理的情况,为便于控制税源、方便纳税而采取的。
其中,由国家税法规定或由税务机关委托进行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称代征人。
税务机关在确定代征人时,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合格者发给代征证书,证书中对代征税款的税种、课税对象、适应税率、征收范围、计算方法、纳税期限、缴库方法等做出明确、具体规定。
在纳税时,由代征单位或代征员填开完税证征收税款,严格按照限期限额规定,达到规定的或规定的数额后,由代征人向税务部门办理结报手续,然后由税务部门统一整理统计各税种税款的金额,填开汇总缴款书向国库或国库经收处缴纳。
税务机关要按规定付给代征单位和个人代征手续费,不得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坐支。
委托代征主要用于委托海关代征关税、船舶吨位税、委托有关机关、部门代征个人所得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