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并监制,用于提高发票印制难度,防止伪造的专门产品。
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其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发票防伪专用品具有如下特点:
(1)防伪性能强。
(2)易于识别。
(3)成本低廉。
由于发票防伪专用品具有极强的专用性,一经税务机关指定,除用于印制发票外,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用作同一用途。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私自生产同一产品,即视为非法。
目前使用的发票防伪专用品主要包括防伪水印纸和有色荧光油墨。
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5)能严格遵守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发票防伪专用品准产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发。
税务机关应定期对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生产资格。
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应建立以下制度:(1)生产责任制度;(2)保密制度;(3)质量检验制度;(4)保管制度;(5)其他有关制度。
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前,主管税务机关应下达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被指定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生产。
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应当载明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名称、发票防伪专用品名称、主要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年计划产量等内容。
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企业印制、生产完毕的成品,以及印制发票企业购进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应按规定验收后专库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废品、次品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集中销毁。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防伪专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