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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北洋政府时期,上海等大中城市对工业、商业用房及居民住房就其房产或房租征收的一种税捐。 凡出租房屋用于办工厂、开商店,税率为10%,居民私用税率为6%。 由于其征收率包括马路工程及清扫路灯等捐,故称总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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