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领购管理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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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政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的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临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跨市、县从事经营活动领购发票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化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收取保证应当开具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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