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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称运输税。 对铁路和水上运输工具所载运的货物运输费及乘客票价征收的一种税。 1913年11月,北洋政府为解决中央财政困难,颁布法令,将该税列人国家税收。 次年1月,财政部公布修正后的通行税税则,规定税率分三级:火车的头等票。 轮船的官舱为15%;火车的二等票、轮船的上房舱为10%;其余为5%。 因外交部和交通部托辞不办,又兼政局动荡,通行税实际上并未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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