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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易所内买卖证券或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交易税。 1926年9月,北洋政府公布《交易所交易税条例》,将课税标准分成四类:地方公债证券或公司债券交易、有价证券交易、金银交易、商品交易,分别制定比例税率,从价征收,最高税率为2‰。 北洋政府时期,该税由交易所的经纪人按日交易数量及约定金额缴纳交易税,交易所代征。 国民政府时期,由经纪人向买卖行为当事人各征半数,缴给交易税,交易所再向地方财政机关或指定银行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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