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担保责任的第三人与税务机关约定,自愿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未能按期缴销发票、缴销罚款时代为承担法律责任。
保证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
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购票人按期缴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立即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即: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抵缴纳罚款。
税务机关在收缴保证金时应开具收据。
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以及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从事临时经营活动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的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