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在开具过程中的法规规定也是发票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与企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税务机关稽查监督密切相关。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
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是指开具或取得的发票应经而未经税务机关监制,或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伪造。
作废以及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填开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人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写,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
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一种民族文字。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