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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对娼妓卖淫收入课征的一种捐税。 历史上最早征收此捐税始于春秋时期的齐国,“管子治齐,置女闾七百,征其夜合之资,以充国用。 “以后各朝代多有沿续,但名称各异。 “花捐”一词则是民国时期较为流行的泛称,其他还有妓捐、乐户捐、妓女营业捐、妓女营业牌照捐等名称。 从征收对象分,妓捐征于妓女;乐户捐则向妓院老板征收。 1913年,北洋政府制定国家税与地方税法草案,乐户捐列入地方税。 当时各大城市都有征收。 1928年,国民政府实行禁娼,但各地所收捐税并未明令废止,照征不误,作为地方财政来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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