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捐 编辑词条

目录

词条暂无目录, 编辑词条可添加目录
关联知识

  旧中国对娼妓卖淫收入课征的一种捐税。
  历史上最早征收此捐税始于春秋时期的齐国,“管子治齐,置女闾七百,征其夜合之资,以充国用。
  “以后各朝代多有沿续,但名称各异。
  “花捐”一词则是民国时期较为流行的泛称,其他还有妓捐、乐户捐、妓女营业捐、妓女营业牌照捐等名称。
  从征收对象分,妓捐征于妓女;乐户捐则向妓院老板征收。
  1913年,北洋政府制定国家税与地方税法草案,乐户捐列入地方税。
  当时各大城市都有征收。
  1928年,国民政府实行禁娼,但各地所收捐税并未明令废止,照征不误,作为地方财政来源之一。
 


0 支持 词条对我有帮助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参考资料:
 
解释原文:
注:如果不填则默认为对全文进行解释
参考资料:
对应网址:
  
 
开放分类: 我来补充
 
相关词条:
无相关词条
 
相关问题: 我要提问
无相关问题
 
评论: 参与评论
发表评论

 

点击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