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票单位个人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上缴已使用或者未使用的发票。
用票单位和个人已使用的发票存根保管期满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合并、联营、分设、迁移、停业、歇业等事项时,应当在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或注销税务登记时,对原来购买的发票向税务机关申请缴销。
税务机关在统一发票换版时,原来的旧发票使用期满后,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登记造册,送税务机关缴销。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严重违反税务管理和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其发票。
发票缴销时,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详细的发票缴销清册,列清印制或购发票的年限、种类、号码,已使用发票和未使用发票情况,缴销发票的类别(是存根还是未使用的)、种类、数量、字轨号以及缴销的依据和理由等,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发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用票单位和个人报送的缴销的发票申请及其要求缴销的发票后,应认真审查,分户分类登记,对符合规定者予以缴销。
发现违法问题应及时追查,依法处理。
对依法应当缴销的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既不能擅自销毁,也不能弃之不管,不报不缴,更不能违章使用或私自转让买卖。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用票单位和个人即使按规定缴销发票,以保障发票管理工作有秩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