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给报酬所得税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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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国时期所得税的一种。
  课税范围包括公务人员、自由职业者及其他从事各业者的薪给报酬所得。
  1943年2月,国民政府公布所得税法,起征点由原规定每月所得满30元者改为满100元者,税率由每元5分调至1角;每月所得在1500元以上者,最高税率由原20%提高至30%。
  1947年3月以后,因物价上涨,免税额、课税级距和税率等多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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