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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所得税的一种。 课税范围为公债利息、公司债利息、股票利息、存款利息等利息所得。 各级政府机关存款、公务员及劳工法定储蓄金、教育慈善机关或团体的基金存款、教育储金每年利息所得不足100元者免税。 税率采用5%的比例税率。 1943年7月,税率调整,除政府发行证券及国家金融机关存款所得课税5%以外,其他非政府发行各类证券及非国家金融机关储蓄所得税率为10%。 1946年7月,各类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的税率一律调整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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