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的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具有同等效力的一种证明单据。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
发票换票证在调出期内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具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发票换票证为三联式:第一联为存根联,应将换会的发票调查结束后粘贴在存根上,不得遗失;第二联为换票联,交被调换机关单位作发票使用;第三联为核查联,查对结束,连同原发票退回给原填发的税务机关。
纳税单位和个人收到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换票证后,应仍旧放在原发票处,据以记账、核算,“发票换票证”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其内容主要有:台头,联次监制税务机关,原发票票头,字轨号码,原发票填开单位、填开日期、原发票内容(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款、税率)经办人,税务机关(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