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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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财产出租或出卖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1943年1月,国民政府公布施行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法,课税范围为土地、房屋、堆栈、码头、森林、矿场、舟车、机械等8项财产出租或出卖的所得实行超额累进制,税率分成两类:一是财产租赁所得,税率分为四档,最低税率为所得额超过3000元至25000元者,就其超过额课税10%;最高税率为所得额超过10万元者,每增加10万元,就其超过额递增5%,最高递增至80%为限。
  二是财产出卖所得税,税率分为10档,最低税率为所得额超过5万至15万元者,就其超过额课税14%;最高税率为所得额超过200万元以上者,就其超过额课税50%。
  因民国时期已有田赋、土地税,此税开征以后被认为是重复征收,引起普遍不满。
  1946年7月修改所得税法时,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税率有所减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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