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税务机关依法核发给纳税人,证明纳税人已按规定履行了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义务的书面证明,也是纳税人凭以办理有关税务事项的证明。
现行的税务登记证件是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格式,由各省市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
税务登记证件分为:《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及副本。
税务机关对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以及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核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核发《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场所,提供服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核发《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总机构所在地以外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
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只限于纳税人自己使用。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凭证经营。
纳税人在办理申请减免税、退税;领购发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等其他有关税务事项时,应携带税务登记证件。
如果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当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税务机关为了堵塞税务登记管理中的漏洞,加强税源管理和对纳税人的监督,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验证期为每年一次,换证期为每三年一次,具体验证时间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确定,换证时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