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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北洋政府时期对矿产物征收的一种税。 1919年6月,北洋政府颁行《各矿务公司认缴统税暂行简章》,规定统税税额按每吨市价的5%计征,各矿务公司分四季缴纳。 凡已纳统税的,仍要照缴海关出口税、50里内常关税、船料税、落地税等,但沿途的厘金、50里外的常关税等一律免征。 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矿业法,因矿产税与矿业统税课征对象同为矿产物,故矿业统税合并于矿产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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