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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矿产物征收的一种矿税。 1914年,北洋政府公布矿业条例,规定按产地该矿产平均市价为准,征收10%或15%的矿产税,在每年1月和7月,由矿主分别统计前半年的矿产产值并计算税额,向各地财政厅缴纳税款。 由于当时军阀割据,政出多门,各地征收情况不尽相同。 1930年,国民政府整理矿税,公布矿业法,矿产税由财政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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