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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矿区占地亩数征收的一种矿税。 1914年,北洋政府公布矿业条例,改变清朝只就矿产分成抽税的办法,将矿税分为矿区税和矿业税。 凡探矿采矿者,以其矿区面积大小,征收矿区税。 采矿的税率为每年每亩纳银元1角5分或3角;探矿不论矿质,一律按每年每亩纳银元五分。 征收时间在每年6月和12月,由矿主向各省实业部缴纳,然后向农商部报解。 1930年,国民政府公布矿业法,继续征收矿区税,由经济部具体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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