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中国对烟酒的生产、购销实行垄断和统一管理的一种制度。
1915年,北洋政府公布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专设全国烟酒公卖局,各省设公卖局、分局、分栈、支栈。
公卖栈可由商人承办,商人须先缴纳10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公栈押款。
经公卖局批准领取执照,承办商人即为公栈经理。
公卖办法为官督商销,即由公卖局核定烟酒成本、利润、各项税捐,结合各地产销状况,酌定公卖价格,通知各栈办理。
烟酒商人只准在公卖栈购买烟酒,并在出售烟酒的包装或容器上加贴公卖局印照方准出售。
凡贩卖或运制私烟、私酒者,没收烟酒并加倍处罚,犯有三次以上者勒令停业。
公卖栈除管理烟酒销售外并代征公卖费及各项烟酒税。
实施以后,各省多招商承办包缴包额,名日公卖,实为包税,流弊丛生。
国民政府成立后,颁行烟酒公卖暂行条例,规定公卖费值百抽二十,所有旧征烟酒各税废止,烟酒均凭印照销售及贩运。
公卖费率每年修正一次,仍采招商包办制,但事实上各省不仅酒税与烟酒专卖并征,且烟酒附捐亦多。
1933年7月,土烟改征土烟叶特税,土酒课征土酒定额税。
此后,旧制的烟酒税及公卖费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