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牌照税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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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中国国民政府时期对娱乐、牙行、典当、酒馆、旅馆、迷信品、婚丧礼仪等业经营者征收的一种税。
  1941年开征。
  按当年公布的营业牌照税征收通则规定,依全年营业总额大小,分六级征收,最高税率不得超过营业收人额的2.5%。
  1944年改为按资本额多少分等级征收,最低每年为10元;最高不超过资本额的5‰。
  1947年修正后的《营业牌照税法》规定,税率最高不得超过资本额的3%。
  营业牌照税属地方收入,开征之后各省原有牙帖、当税等类似税种一律取消。
  具体征收税额由各省市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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