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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国民政府时期征收的一种房捐。 土地改良物系指附着于土地上的建筑房屋。 1947年3月,财政部、地政署公布《土地改良物税征收规则》,规定土地改良物税征收对象为房屋所有权人。 营业用房屋税率不得超过估定价的1%;出租住房不得超过法定价的0.5%。 征收改良物税的地区停征房捐。 房屋所有权转移不征增值税。 凡简陋或临时性房屋,自住房屋以及每亩地价不满500元地区的房屋,准予减税或免税。 因开征需先对建筑房屋进行重新估价,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又加之当时物价飞涨,致使大多数城镇仍照旧征收房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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