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称商业所得税、营业所得税或营业税。
土地革命时期苏维埃政府对商业经营者征收的商业累进税。
1931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在中央苏区公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规定征收商业税、农业税和工业税。
商业税纳税入包括座商、行商、进口商、出口商和季节商人及各类工厂。
其计税依据是商人所得营利总额(毛利),税率按其资本分为13个等级,并分别规定不同税率。
资本200元以下的,免税。
资本201元至300元的为第一级,税率为2%;资本5001元至1万为第八级,税率为8%;资本80001元至10万元为第十三级,税率为18.5%;资本在10万以上的,税率另定。
1932年7月“暂行税则”重新修订,确定税率的资本额从200元下调到100元,税率由13级改成14级,并有所提高。
征收方法大致分查实征收、定额征收和从量征收三种。
征收期限为每年两期,对季节性主意在其生意结束后征收。
对消费合作社、肩挑小贩及农民直接出卖其剩余产品者、商人遇险或遭受意外损害等减税或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