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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商业中间人介绍买卖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革命时期鄂豫皖根据地苏维埃政府在1931年7月作出《关于商业累进税之规定》,对猪行、米行、茶行以及一切从事商业活动的经纪人,按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征税。 凡每日营业收入超过20元时开始征收。 税率采用累进制,按每日营业额划分14级。 最低为每日营业额20元至40元,征佣金所得额15%;最高一级为每日营业额900元至1000元,征佣金所得额44%。 每日由苏维埃政府税务局派员到各行家、集市,查核账目,依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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