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累进税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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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革命根据地将工商税和农业税合并征收的税种。
  1940年11月,晋察冀边区政府制定《统一累进税暂行税则》,最早开征,以后推广到整个华北根据地。
  其内容是把所有资产收人税统一起来,即将以往征收的田赋、营业税、印花税、所得税都统一在累进税里,停征其他财产税。
  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资产,各种收入,房租及存款、证券、存粮的利息,公司、商店、行栈、工厂、合作社及个人经营事业的收入,薪给报酬收入等。
  税率按等累进,共分12等。
  征收办法是采用民主评议,每年逐户核定分数,确定负担数额。
  抗战胜利后,晋察冀边区又率先改进统一累进税,实行农业与工商业分开计算征收的办法,以解决农民与工商业户负担不平衡的问题。
  1945年10月以后,陆续恢复工商业单独征税办法。
  1948年底,华北人民政府公布《农业税暂行税则》,同时废止统一累进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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