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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政府为解决八路军冬装所需羊毛,对农户出售羊毛皮所得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1940年10月边区政府制定征收办法,规定当年秋季开征。 白羊每只纳税羊毛4两,黑羊减半,羔羊免征;不缴实物者,按白羊毛每斤3元,黑羊毛每斤2元折缴现金。 1941年修订征收办法,分春秋两季征收羊毛,绵羊4两,山羊2两;以市价折金征收者,绵羊每只8角,山羊减半。 1942年停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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