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券交易税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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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台湾对买卖有价证券课征的税收。
  1965年6月,台湾当局公布《证券交易税条例》,后来又进行过多次修正。
  凡买卖有价证券者,均应课征证券交易税。
  有价证券包括: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经政府核准公开募销的其他有价证券。
  证券交易税以出卖有价证券者为纳税人;以证券承销人、证券经纪人、证券受让人为代征人。
  证券交易税按每次成交价格,依下列税率课征:公司发行的股票及表明股票权利的证书或凭证课征3‰;公司债及其他经政府核准的有价证券课征l‰。
  免税规定包括:买卖各级政府发行的债券;因继承或赠与而取得的有价证券;公司因创立或增资发行新股票,或经核准募集的公司债;法院没收有价证券时免征,但出售时仍应课征。
  在证券交易所内买卖有价证券时,征税的程序为:买卖交割当日,由代征人按买卖证券成交价向证券出卖人代征税款;买卖交割次日,填具缴款书将代征税款向国库缴纳,向出卖人核收有价证券,并于股票“转让过户申请书”背面加盖“已代征证券交易税”戳记,并注明证券经纪商或承销商编号、代征日期,以供证券发行公司查验保存。
  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私人间直接买卖有价证券的征税程序为:由代征人(即受让人)先向稽征机关领取空白“代征税款自动报缴书”(每一出卖人填一份);代征人于买卖当日按照成交价款代征税款,并于次日填“代征税款自动报缴书”,自行持向国库缴纳,并将缴款书第二联交与出卖人作为完税凭证,第三联检送证券发行公司,以凭查验办理过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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