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契税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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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台湾对不动产转让课征的税收。
  1946年6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契税条例》,1949年以后被台湾当局沿用并曾多次修正。
  不动产的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者,均应购用公定契纸,申报缴纳契税。
  但在开征土地增值税区域的土地,兔征契税。
  纳税人及税率如下:买卖契税,由买受人按契约所载价额的7.5%申报纳税;典权契税,由典权人按契约所载价额的5%申报纳税;交换契约,由交换人估价立契,各就承受部分契价2.5%申报纳税,有给付差额价款者,其差额价款按买卖契税税率课征;赠与契税,由受赠人估价立契,按契价7.5%申报纳税;分割契税,由分割人估价立契,按契价2.5%申报纳税;占有契税,由占有不动产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人估价立契,按契价7.5%申报纳税,先典后卖者,可以原纳典权契税额抵缴买卖契税,但以典权人与买主同属一人者为限。
  下列情况免税:各级“政府”及其经营的邮电事业、公立学校等因公或业务使用而取得的不动产;“政府”因公务需要,以公有不动产交换,或因土地重划而交换不动产取得所有权的;因继承而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的;家庭农场因扩大经营规模或共同经营,在同一农业专业区内交换农业用地且经主管机关证明的。
  纳税人应于不动产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契约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请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内,填具契税申报书表,检同产权契约书状凭证,向当地主管稽征机关申报契税。
  稽征机关收到申报后,应于15日内审查完毕,查定应纳税额,发单通知纳税人。
  由纳税人申报契价,未达申报时。
  由当地不动产评价委员会评定标准价格,依评定标准价格计征契税。
  纳税人应于稽征机关核定税额通知书送达后30日内缴纳,并领回原缴证件。
  凡因不动产的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及占有而办理所有权登记者,地政机关应凭缴纳契税收据办理权利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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