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田赋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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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台湾对农业用地在作农业使用期间及与农业经营不可分离的土地征收的实物税。
  台湾《土地税法》规定,为调剂农业生产状况或因应农业发展需要,“行政院”可决定停征全部或部分田赋。
  当局从1978年起减半征收;1988年起全面停征。
  但田赋仍是土地税的组成部分。
  田赋的纳税人为土地所有权人,设有典权上地的典权人,承领土地的承领人,承垦土地的耕作权人,公有或公同共有土地的管理机关或管理人,分别共有土地的代表人。
  土地使用人可为代缴人。
  田赋为实物税。
  征收稻谷区域,每年按赋额每赋元征收稻谷27公斤;征收小麦区域,每年按赋额每赋元征收小麦25公斤;不产稻谷、小麦的土地每年赋额未超过5赋元及有特殊情形者可折征杂粮或代金。
  赋元是指按各地地籍册所载土地使用类别的等则、土地面积以及全年收益或地价确定全年赋额的单位。
  征收实物的地方,可经批准办理随赋征购实物。
  田赋征收实物的赋率及随赋征购实物的标准,由‘“行政院”公告,经通知限期使用或命其委托经营而逾期未使用或委托经营的农业用地,按应纳田赋加征1至3倍的荒地税。
  田赋减免规定与地价税减免规定相同。
  田赋原则上每年分两期征收,于农作物收获后三个月内开征。
  开征前10日,主管稽征机关将开征日期、缴纳处所及缴纳须知等事项,公告周知,并填发缴纳通知单。
  纳税人或代缴人于收到通知单后3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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