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目前实行的具有增值税性质的税收。
在1986年以前,营业税是对境内公营、私营或公私合营的事业,以及机关团体或其他业组织有对外营业者,自制造、批发以至零售各阶段发生的营业行为,所课征的多阶段销售税。
为消除其缺陷,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加值型营业税”(即增值税),1985年当局修正公布了《营业税法》,自1986年4月工日起实行,此后又进行过多次修正。
为便于与旧税法区分,将修正后的税法称为“新制营业税法”。
按照《营业税法》规定,凡在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及进口货物,均应依法课征营业税。
营业税税率分为一般税额计算营业人适用税率及特种税额计算营业人适用税率两种。
一般税额计算营业人,指按加值额(增值额)征税的营业人;特种税额计算营业人,指按营业总额征税的营业人。
一般税额计算营业人适用税率,税法规定最低为5%,最高为10%,具体由“行政院”核定,实施初期,核定征收率为5%;特种税额计算营业人适用税率:银行业、保险业、信托投资业、证券业、短期票券业及典当业,税率为5%。
但保险业的再保费收入为1%;夜总会、有娱乐节目的餐饮店,税率为15%;酒家及有女性陪侍的茶室。
咖啡厅、酒吧等,税率为25%;小规模营业人及其他经“财政部”核定免予申报销售额的营业人,税率为1%;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承销人及销售农产品的小规模营业人,税率为0.1%。
下列货物或劳务的营业税税率为零:出口货物;与出口货物有关的劳务,或在境内提供而在境外使用的劳务;依法设立的免税商店销售给过境或出境旅客的货物;销售给免税出口区内的外销事业、科学工业园区内的园区事业、海关管理保税工厂或保税仓库的机器设备、原料。
物料、燃料、半制品;国际间运输等。
税法对于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列举了32项免税规定,当营业人认为免税对其不利时,可申请“财政部”核准放弃使用免税规定,经核准后3年内不得变更。
进口国际运输用的船舶、航空器、远洋渔船及金条、金块、金锭、金币等,本国的古物,免征营业税。
按加值额课税的营业人,每月的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余额为正数时,即为应纳税额;余额为负数时,即为溢付税额。
当期发生溢付税额,采用退税和留抵两种方法处理。
凡是适用零税率,购买固定资产,因合并、转让、解散或废止所发生的溢付税额,均以退税方式处理。
其余溢付税额,均采用留抵次期应纳税额,如仍有余额,可在以后各期继续留抵。
累积留抵的溢付税额过大,情形特殊者,也可申请核准先予退税。
按营业总额课税的营业人,以其每月的销售额乘以规定的征收率,即为应纳税额。
小规模营业人,由稽征机关按规定方法查定销售额,再以规定征收率计算应纳o额。
为鼓励小规模营业人进货取得统一发票,税法特别规定,可就其取得的发票上的进项税额的10%,扣减所查定的应纳税额,超过查定税额的,次期可继续扣减。
配合营业税的实施,台湾实行统一发票制度。
一般税额计算营业人使用的统一发票有4种。
三联式统一发票,专供营业人向其他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使用,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立人保存;第二联为扣抵联,交付买受人作为申报扣抵或扣减税额之用;第三联为收执联,交付买受人作为记账凭证。
二联式统一发票,专供营业人向非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使用,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开立人保存;第二联为收执联,交付买受人收执。
收银机统一发票,专供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并以收银机开立统一发票时使用。
电子计算机统一发票,专供使用电子计算机开立发票的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时使用,也分为存根联、扣低联和收执联。
特种税额计算营业人使用的统一发票有2种,即特种统一发票和电子计算机统一发票,都分为由开立人保存的存根联和交付买受人收执的收执联。
营业税报缴期限为2个月报缴一次。
营业人每逢单月的15日前报缴其上两个月的销售额与应纳或溢付税额。
营业人销售货物或劳务适用零税率的,可向稽征机关申请以每月为一期,于次月15日前申报其上月销售额及应纳或溢付税额。
每期申报销售额时,应填报统一发票明细表。
有应纳税额者,应先填写缴款书限期向公库缴纳,并将收据、申报书与有关证明文件向稽征机关申报。
无应纳税额者,只需填妥申报书检同有关证明文件向稽征机夫申报。
外销适用零税率申请退税者,也只需填妥申报书、零税率销售额清单检同有关证明文件向稽征机关申报。
申报时应检附进项凭证及有关文件,包括:统一发票扣抵联、收银机统一发票收执联影印件、其他收据凭证、销货退回及进货退出及折让证明单、零税率销售额清单及证明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