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香港对获得利息收入者课征的税收。 该税从1989-1990财政年度起停征,但它仍是列入香港《税务条例》的税种之一。 利息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在香港自债券、房地产典当、抵押借据、存款、借款、暂支或其他债务所获得的利息。 利息税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利息者和银行在付息时代扣代缴。 税务局如无法向支付利息者和银行收取税款,可直接向纳税人征收。
免责声明:本站法规文件转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原件和来源。
浏览次数:约 91 次 编辑次数:0 次 最近更新:2011/11/30 14:29:30 创建者:inpu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