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税务机构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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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台湾负责税务行政和税收稽征的专门机构。
  1947年台湾建省后,由省政府财政厅负责税收稽征。
  1949年国民党政府迁台,“财政部”主管税制,税务稽征由省财政厅负责。
  1950年当局公布《财政收支划分法》,“国税”由“财政部”征收,省及“直辖市”税和县(市)税(合称地方税)由地方“政府”征收。
  台北市和高雄市先后升格为“直辖市”后,“财政部”先后在两市成立了“国税局”,分别全面负责两市“国税”征收,两市地方税则分由两市“政府”所属“财政局税捐稽征处”负责征收。
  1992年7月,“财政部”将委托台湾省“政府”代征的“国税”收回自征,在桃园、台中、台南成立“财政部”台湾省北区、中区、南区3个“国税局”,直接负责各县(市)“国税”的稽征工作。
  目前台湾税务机构按“中央”、省及“直辖市”、县(市)三级设置。
  “财政部”是主管税收的最高行政机构,其下设的有关税务机关包括:“赋税署”,主管除关税和矿区税外的所有税收行政业务;台北市“国税局”和高雄市“国税局”分别主管两市“国税”稽征;台湾省北区、中区、南区“国税局”分别主管台湾省北、中、南三区“国税”稽征;“关政司”主管关税行政业务;“关税总局”主管关税稽征业务;“税制委员会”主管税制、税政研究发展业务;“财税资料中心”主管财税资料处理业务;财税人员训练所主管新进及在职财税人员训练业务。
  台北。
  高雄两市“财政局”下设“税捐稽征处”,负责“直辖市”税收稽征。
  台湾“省政府财政厅”设“税务局”,主管省及县(市)税收行政业务,并督导各县(市)“政府”下设的“税捐稽征处”,负责代征省税和征收县(市)税。
  台湾当局还以“福建省政府”名义在金门县和连江县分别设置“税捐稽征处”,负责征收地方税,并代征“国税”。
  此外,台湾的矿区税由“经济部”负责征收。
  各“国税局”的业务和预算受“立法院”的监督和审查;“直辖市”和各县(市)“税捐稽征处”的业务和预算受同级“议会”的监督和审查。
  省“财政厅”下设的“税务局”和“直辖市”及各县(市)“政府”下设的“税捐稽征处”,虽不直属“财政部”,但其业务受“财政部”监督。
  根据业务需要,各“国税局”下设若干分局(每县市1个分局)和稽征所;“关税总局”分地区设置“海关”,各关之下再设若千分支关;“直辖市”和各县(市)“税捐稽征处”下设若干分处,具体负责各税稽征工作。
  为方便纳税人,各“国税”分局和稽征所都尽可能与各县(市)“税捐稽征处”及所辖分处合署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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