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税收管理体制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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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台湾划分各级政府税收管理权限的制度。
  按照台湾当局1950年公布、并经多次修正的《财政收支划分法》,财政收支系统划分为“中央”、省及“直辖市”、县(市)三级,税收相应分为“国税”、省及“直辖市”税,县(市)税,其中省及县(市)税在“直辖市”即为“直辖市”税。
  目前“国税”包括:所得税、遗产及赠与税、关税、货物税、证券交易税、矿区税。
  其中遗产及赠与税,在省应以其总收人10%分给省,80%分给县(市);在“直辖市”应以其总收入50%分给直辖市。
  省及“直辖市”税包括:营业税、印花税、使用牌照税、特产税。
  其中营业税和印花税,在省应以其总收入50%由省统筹分配所属县(市),在“直辖市”应以其总收人50%由“中央”统筹分配省及“直辖市”;使用牌照税,在省应以其总收入50%分给所属县(市),在“直辖市”全部为“直辖市”收入;特产税是指对省内特有的大宗产品课征的税收,不适用于“直辖市”,不得以已征货物税的货物为课征对象,目前没有开征。
  县(市)税包括:土地税、房屋税、契税、屠宰税、娱乐税、特别税课。
  其中土地税中的土地增值税应以其总收人20%分给省,由省统筹分配所属县(市);屠宰税由省就其总收入10%统筹分配所属县(市);特别税课是指适应地方需要,经“议会”立法课征的税收,也适用于“直辖市”,不得以已征货物税或特产税的货物为课征对象。
  省及“直辖市”、县(市)税收立法,必须在上述范围内,并由“中央”制定各税法通则,作为省、县立法的依据。
  各级“政府”对他级或同级“政府”的税收,不得重征或附加,但“直辖市”、县(市)为筹措教育科学文化资金,可报“行政院”核准,在县(市)税中不超过原税捐率30%征收地方教育捐。
  各级地方“政府”不得对人境货物征入境税或通过税。
  各级“政府”为适应特别需要,可经各级“议会”立法,开征临时性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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