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台湾对各税征收缴纳程序及有关事项做出的规范。
1976年,台湾当局发布《税捐稽征法》,适用于除关税和矿区税外的所有税种。
各税稽征,均应依照稽征法的规定;稽征法没有规定的,则依照其他法律的规定。
稽征法特别规定税收优先受偿。
税捐的征收,优先于普通债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就土地的自然涨价部分,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
税款申报缴纳方式一般分为申报缴纳与稽征机关核定征收。
适用申报缴纳方式的有所得税、货物税、营业税、遗产与赠与税、契税。
所得税、货物税、营业税一般先由纳税人自行向“国库”缴纳应缴税款,然后持缴款书与申报书向稽征机关税额通知书,送达纳税人,限期缴纳。
遗产与赠与税、契税应税行为发生后由纳税人限期申报,稽征机关填发纳税通知书限期缴纳。
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有地价税、田赋、房屋税、使用牌照税及直定课征的营业税、娱乐税,由稽征机关按照税藉底册或查得资料核定课征,填发税单限期缴纳。
此外,印花税由纳税人自行贴花,娱乐税一般由代征人填写自动报缴书缴纳。
在一些税种的单行税法中,规定纳税人可委托会计师或其他合法代理人代为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稽征机关于申报期限届满前一定时间发出催报书,提示纳税人延迟申报的责任。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稽征机关发出滞报通知书,并按逾期时间长短,按照应纳税额一定比例,分别征收滞报金和怠报金。
不按规定期限缴纳应缴税款,每逾2日按滞纳数额加征1%的滞纳金;逾期30日仍未缴纳,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按各单行税法规定,自他人取得的凭证及给予他人凭证的存根或副本,应保存5年。
税捐核课期间(追溯时效)为:依法应由纳税人实贴的印花税,应由稽征机关按税籍底册或取得资料核定课征的税捐,及依法应由纳税人申报缴纳的税捐,已在规定期间内申报,且无故意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的,核课期间为5年;未于规定期间内申报,或故意以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核课期间为7年在核课期间内,经另发现应征的税捐,仍应依法补缴或并予处罚;在核课期间未经发现的,以后不再补税及处罚。
税捐的征收期间为5年,自缴纳期间届满翌日起算。
应征税捐未于征收期间内征收的,不得再行征收;但于征收期间届满前已移送法院强制执行,或已按强制执行法规定声明参与分配、按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尚未结案的,不在此限。
纳税人因适用法令错误或计算错误而多缴的税款,可自缴纳之日起5年内,提出具体证明申请退还。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捐,稽征机关可就其相当于欠缴税捐数额的财产,通知有关机关,不得转移或设定他项权利;对营利事业,还可通知主管机关,限制其减资或注销登记。
欠税人有隐匿或转移财产。
逃避税捐执行的迹象,稽征机关可申请法院就其财产实施假扣押(暂扣),并免提供担保;但纳税人已提供相当财产担保的除外,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捐达一定金额的,由司法机关或财政部函请有关机关限制其出境;对营利事业,限制其负责人出境。
纳税人因天灾、事变或遭受重大财产损失,不得于法定期间内缴清税捐,可于规定纳税期间内,向稽征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但延期或分期缴纳的期间不得超过3年。
稽征机关或“财政部赋税署”指定的调查人员,为调查课税资料,可向有关机关。
团体或个人进行调查,要求提示有关文件,或通知纳税人到其办公处所备询,被调查者不得拒绝。
稽征机关对逃漏所得税及营业税涉有犯罪嫌疑的案件,可叙明事由,申请当地司法机关签发搜索票,会同当地警察或“自治人员”,进人藏置账簿、文件或证物的处所,实施搜查。
稽征人员对于纳税人提供的财产、所得、营业及纳税等资料,除纳税人本人及其继承人、纳税人授权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税捐稽征机关、监察机关、受理税务诉愿讼诉机关、从事税务案件调查机关等外,应绝对保守秘密。
但“财政部”或经其指定的稽征机关,对重大欠税案件或重大逃漏税捐案件经确定后,可公告其欠税人或逃漏税捐人姓名或名称与内容;对纳税数额较高的纳税人,可经其同意,公告其姓名或名称,并予奖励。
纳税人对于核定税捐处理如有不服,可在规定期限内向稽征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决定仍有不服,可提起诉愿及行政诉讼。
诉愿是向上一级政府部门提出,如不服其决定,可向“财政部”提出再诉愿。
不服再诉愿决定的,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稽征机关证明纳税人有逃漏税情节时,纳税人对有利于己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纳税人申请复查的,其逾期应纳税捐暂缓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纳税人提起诉愿的,对复查决定的应纳税额缴纳半数或提供相当担保,也暂缓移送法院强制执行。
由稽征机关按规定处以罚金的,受处理人不服而提出复查、诉愿或行政诉讼的,程序终结前,不予强制执行。
稽征法及各单行税法都规定了罚则,纳税人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代征人或扣缴义务人以诈术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匿报、短报、短征、不为代征或扣缴税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课或并课新台币6万元以下罚金。
教唆或帮助以上犯罪,处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课6万元以下罚金;税务人员、执业律师、会计师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此罪,加重其刑至1/2。
营利事业依法规定应给与他人凭证而未给与,应自他人取得凭证而未取得,或应保存凭证而未保存,应就其凭证查明认定的总额,处5%罚金。
应设置账簿而不设置,或不按规定记载,处3千元以上7千5百元以下罚金,并限期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记载;期满末改正,处7千5百元以上1万5千元以下罚金,并再次限期改正;仍未改正,予以停业处分;直至其改正时始于复业。
拒绝调查人员调查,或拒不提示有关课税资料文件,处3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金;调查人员通知纳税人到达备询,纳税人或受其委任的合法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达备询,处3千元以下罚金。
纳税人自动向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凡属未经检举或调查的案件,免除其处罚及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