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促进产业升级条例》 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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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当局为促进产业升级、配合经济目标实现而发布实施的法规,有关税收优惠规定是其重要内容。
  为吸引生产性投资,台湾当局曾于1960年公布施行《奖励投资条例》,规定了大量税收鼓励政策,并随着时间推移和经济情况变化而多次修改、补充,对台湾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税收优惠总水平过高,造成优惠政策效益不佳。
  为适应已变化的经济形势,提高税收优惠政策效益,台湾当局于1990年12月公布《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同时决定停止施行沿用了30年的《奖励投资条例》。
  该条例施行时间自1991年1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
  1995年1月对条例进行了修正。
  《促进产业升级条例》分总则、租税减免、开发基金之设置及运用、技术辅导、工业区之设置。
  附则共6章44条。
  其中,租税减免一章即占16条。
  税收优惠措施涉及多个税种,最主要的是营利事业所得税。
  优惠形式主要包括加速折旧、投资抵减和专项免税
  (1)加速折旧。
  专供研究发展、实验或品质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及节省或替代能源的机器设备,按2年加速折旧。
  根据调整产业结构、改善经营规模及生产方法的需要,对特定产业允许其机器设备按所得税法规定年限缩短回1/2计算折旧。
  (2)投资抵减。
  投资于自动化、资源回收及防治污染、节约能源及工业用水再利用的设备或技术,投资于研究与发展、人才培训及建立国际品牌形象的支出,在支出金额5%至20%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当年不足抵减时,在以后4年内抵减;每一年度抵减总额以不超过当年应纳税额扣50%为限。
  为促进产业区域均衡发展,公司投资于资源贫瘠或发展迟缓地区的一定产业,达到一定资本额或增雇一定人数职工的,按其投资总额20%范围内,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当年不足抵减时,可在以后4年抵减。
  为鼓励重要科技事业、重要投资事业及创业投资事业的创立或扩充,按有关规定认股或应募记名股票持有时间达2年以上的,于其股东开始缴纳股票价款当日起2年内经股东会同意选择适用股东投资抵减或免税,择定后不得变更:投资抵减是在其取得该股票价款20%限度内抵减当年度应纳营利事业所得税额或综合所得税额,当年度不足抵减时可在以后4年抵减;免税是新投资创立的企业自开始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5年内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增资扩展的企业自新增设备开始作业或提供劳务之日起连续5年内就其新增所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3)专项免税
  台湾居民以自己创作或发明,依法取得并登记的专利权或电脑程序著作权,提供或售予境内公司使用而取得的权利金或收入,免子计人综合所得额课税。
  公司为促进合理经营,经专案核准合并的,免征有关业务的印花税及契税。
  公司以其未分配盈余增资供专项用途的,其股东因而取得的新发行记名股票;公司员工以其红利转作服务产业增资,因而取得的新发行记名股票;创业投资事业以未分配盈余增资,其股东或出资人因而取得的发行记名股票或出资额,均免予计入其当年度综合所得额或营利事业所得额。
  公司投资于创业投资事业,其投资收益的80%免予计入年度营利事业所得额课税。
  (4)公司为配合政府政策,进行国外投资,经核准可在国外投资总额20%范围内,提拨国外投资损失准备,供实际发生投资损失时充抵。
  (5)公司因特定原因迁厂于工业区、都市计划工业区等,其原有工厂用地出售或移转时,应缴的土地增值税,按最低级距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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